一、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前款第(1)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三、刑事申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属于本院管辖;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4)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四、刑事申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在押人员除外。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
(2)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