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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被害人保守秘密。如果被害人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害人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被害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被害人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被害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被害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要求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被害人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果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被害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被害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被害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被害人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被害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被害人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接受为确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被害人是女性,检查被害人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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