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要及时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4月8日,泸县检察院对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群众代表共5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由泸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陈枫主持。
听证会上,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毛劲作为案件承办人介绍了何某某故意杀人案详情及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家庭现状,阐述了司法救助案件相关事实、办理经过及泸县检察院救助理由、拟救助金额。
何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发生在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因与妻子王某丙感情纠纷,持刀划刺岳家人员,致其妻子、岳父、岳母死亡,致妻子侄女王某甲重伤二级。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死刑,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家庭损失共10万余元。
案发至今,因被告人何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任何赔偿。申请人王某乙有三个孩子,其中一个16岁(申请人王某甲)、一个8岁,一个1岁,且王某乙奶奶今年80岁。该家庭现仅靠王某乙外出务工和奶奶微薄抚恤金维持全家6人生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听证会上,代理人黄某某陈述了申请事实和理由,当提及原案对其家人身心的伤害和现阶段面临的生活困难时,黄某某多次哽咽,对检察机关给予其家庭的关心、关怀和帮助表示真诚感谢。
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调查情况分别发表意见,经评议一致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一案,造成一个家庭成员中的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申请人身心均受到重大伤害,家庭经济也遭受了较大损失,三申请人的情形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条件,给予适当司法救助合情、合理、合法,同意检察机关给予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三人每人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意见。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司法救助工作中,一方面通过发放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申请人经济上的帮助;另一方面,应积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民政等部门沟通联系,对因案致贫的申请人进行联合救助。
泸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陈枫表示,泸县检察院将以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积极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建立多元救助机制,努力在资金救助、心理疏导、就业、教育等方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