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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救助:要“递一杯水”,更要“挖一口井”
        时间:2021-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救助真情在,雪中送炭心中暖”,2021年4月12日,泸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干警在泸县第二人民医院21病室收到这样一面锦旗。这面表达感谢的锦旗源于泸县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跨越三年的司法救助案。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原案被告人何某甲因婚姻感情纠纷将其妻子王某甲、岳父王某乙、岳母李某甲刺死,妻侄女王某丙刺伤致重伤二级。

        2020年11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某甲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死刑,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物质损失共101608.21元。

        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缓解幼儿生活困难

        原案发生后,泸县检察院依职权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何某甲育有一子何某乙(案发时6岁),何某乙母亲被害身亡后,因其父故意杀人致三死一重伤,可能被判处死刑,何某乙已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经调查,何某乙与其年迈无收入来源的奶奶一起生活,因何某甲长期吸毒,其家庭除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外,不但无存款,还欠有外债,何某乙与其奶奶的生活均面临较大困难。2018年9月21日,泸县检察院给予何某乙司法救助金1万元,缓解其家庭暂时生活困难。

        竭尽全力应救尽救,公开听证广纳民意

        2021年1月19日,被害人王某乙的母亲李某乙、儿子王某丁、被害人王某丙(重伤二级)以何某甲故意杀人一案对其家庭成员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未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任何赔偿,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为由,向泸县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泸县检察院接到申请后,立即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为承办人的办案组,通过向申请人所在镇、村、社走访,全面细致调查核实申请人及被告人家庭相关情况。经调查,办案组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2021年4月8日,泸县检察院就该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由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枫主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救助申请人当地群众代表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三申请人的情形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条件,同意检察机关给予三申请人每人3万元司法救助金的意见。

        2021年4月12日,泸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率干警一行到泸县第二人民医院看望正在医院就医的申请人李某乙老人,并发放了9万元救助金。申请人赠予泸县检察院锦旗以示感谢。

        部门联动多元救助,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案涉及的三名未成年人:被告人之子何某乙(案发时6岁),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丙(案发时14岁),王某丁(案发时6岁)目睹案发现场,泸县检察院延伸司法救助的宽度深度,强化未成年人“多重保护”。

        ①为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其中王某丙3万元,何某乙1万元,帮助其渡过生活、医疗难关。

        ②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心理干预辅导,修复刑事案件造成的心理创伤。

        ③为何某乙落实社会保障、民政救助、社会扶助待遇。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何某乙生活十分困难,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孤儿”认定条件,但未纳入保障对象。泸县检察院随即与何某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民政、教育等部门召开“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协作交流座谈会,为其落实“事实孤儿”相应待遇和后续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

        ④与三名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沟通联系,建议给予三名未成年人更多关心爱护,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检察官办案体会:

        这个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过程,也是案件承办人学习成长的过程。改变了以往“就案办案”、“放款结案”的固定思维,更耐心倾听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更团结力量、想方设法解民之所困,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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